出埃及記21:22-36

鄒賢程傳道

◆經文範圍:21: 22-36 

22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23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6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27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28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 29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30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31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32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33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 34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35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36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經文解析 

①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並不是一種鼓勵報復的手段, 它是當時作為做審判的一個準則, 帶出「懲罰與所犯的罪對等」的觀念。舉例: 有人因一時衝動打傷了別人的牙齒而對方要求打斷那人一只手來抵罪, 這就是不合理的。 

② 26-27節補充了20-21節對待僕人的條例。打傷奴僕的眼是永久的傷殘, 打掉一只牙應該是比較輕的過犯, 但兩者都要恢復僕人的自由。這是對主人的規範, 不能隨便體罰僕人, 否則便會失去自己的財產。 

③ 28-36節, 大抵告訴我們法律的精神: 「明知故犯」和「不知者不罪」得分別。當然, 「不知者不罪」並非不用承擔罪責,但相對的刑罰就會比「明知故犯」較低。在現代, 「明顯的疏忽」帶來別人損失和「不可預料的意外」帶來的別人的損失,懲罰和賠償也會有分別。 

◆思想問題 

① 來到這個段落, 你對也和華的律法精神有甚麼體會? 當中的一些原則, 在現代社會,有沒有值得學習的地方?  

② 「公平判決」是律法精神中包含的概念, 當中需要一位公正的審判官(現代的法官)和一個公平標準的律法(現代的法律條文), 才能達到。你認為我們身處的社會, 能達到一個公平的審判標準嗎? 為甚麼?  

◆誠心所願 

公義公平的主上帝, 唯有祢是至聖的, 祢的審判是信實的。因為在祢裡面沒有屈枉政治, 沒有個人的私慾,權鬥和霸權; 祢的愛看顧好人與壞人, 可惜是人不願意順服祢掌管之下, 尋找自己一套離開祢法則的生活;求祢憐憫, 藉著主耶穌基督犧牲的愛, 以福音化我們這個時代, 拯救那些在罪惡打滾的人。 祈禱奉主耶穌基督的名求,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