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書的神學
2024-05-22 / 譚志超博士
雅各書是一卷實際的書,但斷不是「沒有神學的書」。雅各深受耶穌的教導影響,特別是登山寶訓。同時,律法既是神的話語,在他心目中便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這兩方面構成雅各書神學的重要框架。如果我們能釐清雅各書與保羅的教導之間的關係,就更能欣賞這卷書的神學豐富性。
雅各與保羅的「矛盾」
雅各書的神學具爭議性,特別因為雅各在二章14至26節提倡「因行為稱義」,似乎與保羅的「因信稱義」背道而馳。對於這個「矛盾」,學者一般持以下三種看法:
(1)對於人如何在神面前稱義,雅各和保羅(或保羅學派,Pauline school)所說的,互不協調,也互相矛盾(如鄧恩,James Dunn);
(2)保羅和雅各都論到罪人在神面前的義,但保羅集中講論人最初被接納為義的地位,雅各則集中講論人在神的審判臺前顯為義的地位,因為人的行為印證他最初的救恩。
(3)雅各的「稱義」較聚焦在人面前(比較路七29),保羅的「稱義」則較聚焦在神面前;保羅聚焦於我們得稱為義的宣告(declaration),雅各則強調我們義的顯示(demonstration)與流露。兩人所說的,基本上是不同的東西,互不矛盾。
其實,第(2)和(3)點可以結合起來。雅各不只著重最後的審判,也同樣關注我們如何在今世顯示或流露義。換言之,他關注我們如何在人和神面前流露一種堅實的信仰生命。這種可被驗證的信仰,才反映我們與神關係的真實,同時證明我們最初給宣告為義的真確性。
雅各書的「信」
雅各書給不少人最深印象的是「因行為稱義」,所以我們很容易忽略雅各對「信」的重視。
雅各書喜歡使用名詞「信」(pistis),共16次之多。動詞「信」(pisteuō)只出現3次(二19 [x2]、23),其中一次更是出現在舊約引文。這反映雅各以「信」為觀念或事物,過於行動。當然,我們知道「信」(pistis)也會帶來行動(pisteuō),就是雅各所說的「行為」,但「信」的名詞形式圍繞一連串的觀念。Pistis 的字義範圍一點都不狹窄,不同字義之間有一定的重疊和流動性。當雅各使用這個字,不必每次指特定一個意思,而是視乎情況有不同的側重點。
麥卡尼(Dan McCartney)主張「真.信」才是雅各書全書的主題。假若如我們強調的,「信」在雅各書中的含意有一定的流動性,不是單單指信心,那麼「信」在書中扮演的角色,就更值得我們深思。
雅各書一開始關心的,並非試驗(試煉/試探)本身,而是試驗對讀者「信仰的真材實料」的測試(雅一2~3)。我們知道自己的「信」能否經得起考驗,不獨是「信心」的問題,而是關乎整個人的「信仰」——這信仰進一步連繫各種品格的成長。當我們自知缺乏智慧,向神祈求時,要以「信」來祈求(一6)——這裡的「信」是一種依據:要按著我們對神的認識、我們的信仰來祈求,因此我們才要無所疑惑。人若疑惑,一方面是沒有信心(信靠),另一方面是信仰不穩(三心兩意)。來到第二章,雅各著緊我們對榮耀的主耶穌基督有沒有真正的「信」,而偏心待人就與信仰不符(二1)。雅各提醒我們,即或我們在世上是貧窮的,但因著神的揀選,我們在「信仰」上就變得富有(二5)。此外,神要求的是表裡一致,不跟隨世俗價值觀的「信仰」。所以,雅各在二章14至26節指斥一種受世俗影響的「假信心」。他擔心讀者的「信」淪為空談,成為頭腦上的「信」(「信神只有一位」,二19)。這是一種沒有行為(或與行為分割)的「信」。雅各極力指出,這絕非真「信」!因為行為是驗證信仰/信心真偽的測試劑,是「真.信」的必然產物。正因如此,雅各才說我們「因行為稱義」。既然只有行為才能證明信心,就沒有因「純粹的信」而稱義這回事。
故此,雅各在五章15節說,帶著「信」的祈禱能救病人——這正好示範何謂有行為的信心。這是一種真正的「信」,出於關懷和愛弟兄。麥卡尼更指出,這種有行為的信心,正是這封書信的勸導基礎(即使沒有用「信」字),因為無論忍耐等候、勒住舌頭,還是不論斷別人,都是「真.信」的表現。相反,自欺就是以為自己有「信」,給揭開時才知道原來沒有。
本文節錄自譚志超:《普通書信•壹與希伯來書》第六章,預計2024年7月出版;標題為編者所加。